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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11976********,汉族,专科毕业,****教师,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家属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6时许,在南阳市宛城区**镇**村**的耕地边,焦**和李**因纠纷引发肢体冲突,李**使用打药桶殴打焦**,导致焦**胸部受伤。经鉴定,焦**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认罪悔罪。2020年10月27日,李**与焦**达成和解,李**赔偿焦**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焦**对李**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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