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商老庄乡大安**村,住东平县**街楼**单元**楼南户。因犯寻衅滋事罪、伪证罪,于2012年1月9日被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8日20时许,李某甲、于某某等人驾驶重型货车行驶到东平县**镇**村村**处,因通行问题李某甲与穆某某发生争执,后李某甲、于某某对穆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穆某某左胸背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口唇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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