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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房**号,现住肥城市**镇**号楼**单元**室,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6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行至肥城市**镇**路时,误认为尹某某欺负其小姑侯某某,遂与尹某某发生争执后互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殴打尹某某致其胸骨柄骨折。经鉴定,尹某某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3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取得尹某某谅解。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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