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清徐县**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清徐县**小区**号楼**单元**层**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2时59分许,在清徐县**小区**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其弟媳苗某某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后李某某将苗某某胸部打伤。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苗某某左侧第7-10肋、右侧第7-10肋骨折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李某某与苗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并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谅解、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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