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组。2020年6月1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谭春梅的见证下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开平市**街道**路**号门口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拉扯。过程中,被害人张某某被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拉倒在地,造成其左第3、4、6、7前肋骨骨折。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2万元,得到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