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2512,汉族,文盲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镇**村委**庄,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6日早上,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泌阳县**镇**村委**庄同村村民李某乙因土地纠纷引起打架,在撕打过程中李某甲用木棍将李某乙的左上肢损伤致左桡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乙损伤构成轻伤,李某甲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且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无前科,认罪认罚,与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