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村**号,现住**,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阴其砚,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3时30分许,在肥城市**街道**路**路交叉口北,因段绪林放车通行管理不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段绪林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致段绪林跌落潮汶路东侧路沟,造成其第三腰椎椎体骨折。经鉴定,段绪林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2020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段绪林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同事之间发生纠纷,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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