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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刑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4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凌海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6时20分许,在凌海市**镇**路上,李某某与贾某某因砌墙占道一事发生口角,后李某某用斧子将贾某某左眼眶和头部打伤。2020年9月22日,经凌海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某眶部损伤评定为人体轻伤二级,头部损伤评定为人体轻微伤,面部损伤评定为人体轻微伤。

李某某经公安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贾某某75000元人民币,获得被害人贾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其犯罪系因邻里纠纷引发,且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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