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阜阳市**学校2018级**班在读学生,身份证号码3412022002********,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庄**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社区**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由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许,在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翰林院二期22号楼15层北侧电梯内,李某某和卢某某酒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二人在电梯内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李某某致卢某某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部骨折。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卢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在校学生,系自首,且自愿认罪、悔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着宽严相济、教育挽救的刑事政策,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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