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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7〕1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村委会****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11日下午,被害人李某甲回到雷州市杨家镇**村委会**村和李某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胞兄)商量宅基地的使用问题,李某乙告知需要听取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意见才能决定。后李某甲打电话给李某某,在电话里,李某某与李某甲发生了争吵。李某某在李东四家门口找到李某甲后,持木棒殴打李某甲背部、腹部、手臂等部位。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2017年8月31日,在雷州市杨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甲2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甲的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免予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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