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驿检刑不诉〔2018〕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68********,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3日早上6点30分左右,被害人王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镇其家的空地上准备建房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为该地块有纠纷阻拦钩机不让施工,后李某某和王某某发生争吵,李某某用手朝王某某脸上打,造成王某某面部、鼻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事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了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6.视听资料:打架过程手机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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