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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杨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6********,汉族,大专文化,本市**街道**居委会**主任,住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仁伟、汤炜华,上海市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0日、4月3日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杨浦区**路**弄组织保洁员进行小区内清洁劳动时,保洁员黄某某因工作分配与李发生言语争执,黄某某先持续辱骂李,后从小区垃圾堆内抄起废旧马桶盖欲打李某某,被李躲开,李用手推挡时,将被害人黄某某推倒在地,致黄受伤。经鉴定,黄某某遭外力作用致第1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小于1/3),构成轻伤;黄某某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间接传导作用所形成的特点,摔跌时臀部着地的致伤方式可以形成。

当日19时56分许,被害人黄某某之子刘某某于在本市**医院**部拨打110报警。

2020年1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接民警电话主动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同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0月24日10时许,李某某在本市杨浦区**路**弄组织保洁人员进行小区内清洁劳动时,因工作分配其与李某某发生争执,期间其欲用废旧马桶盖砸李某某,后被李摔倒在地,致其受伤。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24日10时许,其与保洁工黄某某、靳某某在李某某带领下在本市**路**弄小区打扫卫生,期间黄某某先辱骂李某某,后欲用废旧马桶盖打李某某,李某某用手把黄的手挡开,致黄退了两三步没站稳坐在地上。

3.证人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24日10时许,其与保洁工黄某某、陈某某在李某某带领下在本市**路**弄小区打扫卫生,期间黄某某不知为何与李某某发生争吵,黄欲用废旧马桶盖打李某某,被李躲开,后李用手推了黄一下,黄没站稳直接摔倒在地。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黄某某遭外力作用致第1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小于1/3),构成轻伤;黄某某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间接传导作用所形成的特点,摔跌时臀部着地的致伤方式可以形成。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江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到案情况。

6.收条、上海农商银行客户回单、刑事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证实2020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7.**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情况说明”,证实**街道办事处请求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宽大处理。

8.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基本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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