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闵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号,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363660****。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10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16日、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10月17日、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27日17时30分许,被害人瓮某某因在申虹路298号虹桥枢纽西广场警务室附近非法拉客,被西广场特保队员带至警务室里间等候民警过来处理。期间瓮某某与特保队员发生言语冲突进而又与特保队员王某某、郭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对被害人瓮某某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瓮某某多根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壹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一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_

2020年1月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