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8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24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兰山区**镇**村将符某某殴打致伤,后经法医鉴定,符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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