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原**厂职工,住河东区**村。2014年1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又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6日17时许,在临沂市河东区相公办事处某某建陶有限公司原料车间内,左某某与诸葛某某因柴油三轮车与装载机发生刮擦产生纠纷,在处理过程中,诸葛某某同事李某某要将装载机开离现场,左某某以未处理好纠纷不能将装载机开走为由并横躺在装载机前阻拦,李某某仍然开动装载机并将左某某压伤。经法医鉴定,左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同年3月19日,双方在相公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同年3月22日,李某某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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