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7日10时33分,被害人刘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宅基地发生纠纷,李某乙赶到后与刘某某互相打骂,继而发生打架,李某乙将刘某某面部抓伤,李某某拉架过程中将刘某某眼部打伤,后经临西县公安局鉴定:刘某某眼部损伤系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自愿认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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