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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又名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家住临沧市临翔区**乡**村**组**号。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邻居关系。2020年1月14日20时许,王某某行经李某某家路口一带时,因有人点燃鞭炮扔在其脚下并爆炸,王某某便吼叫、质问。数分钟后,因王某某仍然在李某某家外吼叫不止,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便出门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后二人互相拉扯,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王某某按倒在地造成王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断端稍错位。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相关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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