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街村**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0日2时40分许,在丽江市古城区**街道清河地洗车城北门路口,张某某酒后无故踢了张某甲腰部一脚,张某甲当场被踢倒在地上,随后张某某被同伴吴某某、王某某劝住,与张某甲同行的李某某见到张某甲被张某某踢倒在地后,先用右手掐住张某某的脖子,并动手打了张某某一拳,随后张某某与李某某扯打在一起,双方在清河地洗车城内打架时,李某某将张某某按在地上殴打,然后张某某拿起地面上的石块砸伤李某某的右侧眉骨,后双方被吴某某和王某某劝开,李某某与张某某被劝到**村道**路的交叉口处分开站着时,双方的打架行为已被其他人制止的情况下,李某某因气愤冲上去打了张某某鼻子一拳,致张某某鼻骨骨折。2019年11月11日,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9日,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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