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查重报。
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22日15时许,被害人张某某站在李某某家门前场子上和其母亲刘某某在讨论两家人之间巷子的问题,正好李某某出门倒垃圾,看到张某某站在自己家场子上,遂让张某某不要站在自己家这边,张某某没有理会仍然站在李某某家这边的场子上,李某某扔完垃圾回来便用手拖拽张某某想把张某某拖离自己家的场子,李某某和张某某在拖拽过程中双方互相抓扯对方的头发发生打斗,后双方均摔倒在地上互相抓扯头发扭打,被在场的白某某等人拉开。在双方打斗过程中造成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所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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