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部刑不诉〔2020〕Z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9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03日18时30分左右,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村**社潘某某和杨某某因为结算4600元运费(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村**社运输松树苗子)发生争执,随后潘某某和李某某把杨某某拉在货车(冀H **号)驾驶室内并且控制杨某某,导致杨某某胸部受伤。2019年11月21日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右侧2.3.5肋骨骨折)。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认定李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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