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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滴滴车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镇**街**委**组,现住北京市通州区**村**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3日被东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汽车将被害人唐某某送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交林夹道5号C座如家快捷酒店(和平里东街林业局店)门前,后二人因关车门问题发生纠纷。李某某将唐某某打伤,致唐某某双侧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和平里派出所接受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唐某某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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