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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苑东**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2021年1月26日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苑东**区**号楼**单元**室内,与妻子焦某某(女,60岁,北京市人)因琐事发生争执,用碗将焦某某打致双侧鼻骨及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焦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20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获得焦某某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户籍信息、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照片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有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且获得被害人并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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