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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49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84********,汉族,初中,经商,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中国农港城水果区*区**号、**号水果店门口与被害人袁某某因争抢客户而争吵,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李某某用拳头将袁某某的鼻子打伤,致其鼻骨多发骨折。经鉴定,袁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害人袁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赔偿给袁某某人民币七万三千元,袁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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