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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镇**村**,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4日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作出定罪不捕决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4月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无。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月**日**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四平市铁西区**地产门前停车时,因其妻子高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妻子杨某某因停车位事情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也参与进来,李某某将黄某某右眼面打伤,被害人黄某某遂报案至公安机关,经四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面部损伤致右侧框内壁骨折经治疗后遗留右眼球内陷达0.2CM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3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费共计12万元人民币,并得到了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被害人黄某某表示不再追究李某某的任何民事及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被害人黄某某并表示不再追究李某某的任何民事及刑事责任,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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