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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7********,汉族,专科毕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住宜宾市叙州区****村。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1时许,在宜宾市叙州区**镇**村**隧道工地,肖某某均与受害人王某某在放泵车支架时压到了几根钢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为工地的管理人员便上前制止,随后双方发生争吵,李某某气愤之下用拳头向王某某面部打去,造成王某某鼻子和眼睛受伤。

2020年6月29日,经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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