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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91********,朝鲜族,大学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住攀枝花市东区********单元****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西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8时许,关某某(已治安处罚)与斯某某两人在清香坪“红色主题”火锅店吃饭,当日22时两人吃完饭离开,斯某某准备回家。当斯某某走至清香坪福广金城地下通道自动售卖机附近时,关某某对斯某某进行搂抱、亲吻嘴唇、脸部。斯某某打电话给其男友李某某,当日22时30分许,李某某从东区瓜子坪驾车来到清香坪福广金城小区入口公路附近并找到斯某某,斯某某将自己的遭遇告诉李某某后,李某某找到坐在福广金城小区入口公路边花坛的关某某,质问关某某为什么欺负其女友斯某某,两人发生争执。李某某先用脚踹了一下关某某,正好被前来接关某某的曾某某(已治安处罚)看见,从背后用脚踢了一下李某某的臀部,李某某与关某某、曾某某二人互殴。在打架的过程中,李某某边打边退,当李某某退至小区入口公路口附近处时,用拳头击打了关某某的脸部,关某某被打倒在地,李某某也被关某某带着倒地,倒地后双方继续互殴时,被赶来的斯某某将三人劝开。打完架后双方自行离开,离开现场后关某某感觉眼部伤情越来越严重,遂到二医院检查,检查得知眼睛受伤严重后,于次日0时50分左右报警。

经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关某某左侧上颌窦前壁骨折,鼻面部软组织挫伤,额部头皮血肿。

2020年5月21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关某某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减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李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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