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栋**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10 月14 日18 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商业大学第一教学楼4楼410教室外的楼道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于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厮打,后李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于某某脸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于某某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领骨额突骨折,右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均为轻伤二级;被害人于某某面部擦挫伤、左某某为轻微伤。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于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于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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