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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孝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34岁,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986******汉族,高中文化,孝义市**街道办事处**村人,个体经营户,住孝义市**小区**号楼**单元302,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车从孝义市义乌商贸城B区17栋巷子离开时,因被电动车挡路,与被害人董某某发生争执、撕扯,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被害人董某某致伤。经孝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董某某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29日,被害人董某某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琐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存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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