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2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路**小区**号,石嘴山市**受聘**。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宇、赵瑞,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负责惠农区静安六区的“三供一业”工程时,其工人挖断了被害人苏某某自行栽种的一颗枣树,苏某某找到李某某理论,两人撕扯中摔倒在地,被害人苏某某先殴打了李某某两拳,后李某某还击殴打苏某某两拳。经鉴定,苏某某下颌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32牙齿缺失、31牙齿松动,评定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首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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