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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界首市**楼**村**楼,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志,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杨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界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8日早晨6点多钟,在界首市东城办事处阜康农贸市场杀鸡处,李某某因和王某某争夺杀鸡客户发生争执,后在阜康农贸市场老范卖鸡处李某某和王某某等人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王某某左胳膊等部位多处进行殴打,一直扯拽拧着王某某的左胳膊不放,并将王某某拽摔倒在地,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2019年6月26日,经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应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界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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