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中国邮政武都分公司临时招聘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都区,现住武都区**镇****村**号。无前科。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景某某在宕昌中国邮政国家电子商务农村示范项目物流中心门前发生口角后引起互殴。致使景某某、李某某受伤。经宕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景某某、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景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李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主动向被害人景某某赔礼道歉并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等费用4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费用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宕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