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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6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乡**村**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本案南阳市公安局汉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5时30分许,南阳市汉冢乡**村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陈某某系邻居,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引发厮打,造成李某某L4椎体爆裂性骨折,陈某某第1尾骨骨折,外伤致体表挫伤面积大于15.0cm2。经伤情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体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18日双方调解,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系邻里纠纷引起,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谅解,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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