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31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乡**村**路**胡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嘉隆利超市外卖场负责入口的管理工作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将刘某某推倒在地,造成刘某某右侧第5-10肋骨骨折。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案发当日自动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72850元,并取得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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