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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丘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煤矿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村街道**村**宿舍,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0日被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周某某因阻止其女性朋友刘某某跳交谊舞未果,迁怒于交谊舞组织者宋某某、李某某。为发泄情绪,2019年9月20日、9月23日、9月25日,周某某三次至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办事处**村宋某某家门口附近等处,通过张贴宣传单的方式辱骂宋某某等人。2019年9月25日21时许,周某某驾车第三次来到宋某某家门口,用随身携带的木棍、斧子破坏窗户玻璃及大门后被宋某某丈夫于某某发现,于某某出门后看到周某某遂追赶,在追赶过程中,周某某持木棍及斧子将于某某脸部打伤,于某某返回并呼救。宋某某见状给李某某打电话求救,李某某从家中持一根半截扁担(长约一米)赶至于某某家,见到于某某脸部伤情安排其他村民送医院就医。其从于某某家出来寻找行凶人时发现周某某,见周某某掉头逃跑便上前追赶,追赶过程中周某某对李某某言语威胁并持尖刀(长约二十公分)朝其舞划,李某某欲进行制止遂持扁担击打周某某头部和腿部,周某某继续逃跑,李某某持扁担击打其腿部将其打倒在地。村民高某某听到李某某呼救持一根木棍从家中出来。此时周某某手持尖刀起身,李某某和高某某让其扔掉尖刀,周某某仍持刀舞划,高某某用手中木棍击打周某某右手,将周某某所持尖刀打掉。周某某倒在地上停止反抗,两人未再动手。随后民警赶到,李某某和高某某将被制服的周某某交给民警处理。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头部、右下肢损伤均构成轻伤一级;周某某骶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于某某面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了协助抓捕行凶人,遇到手持尖刀的周某某后,为了使自己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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