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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镇**街**号,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镇**仓储。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20时许,在山东省胶州市**镇**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自己妻子黄某某与郝某某打架一事,将郝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郝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赔偿了被害人郝某某人民币5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郝某某的谅解,双方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是李某某自愿赔偿了郝某某人民币54000元,双方和解,被害人郝某某自愿谅解了李某某。李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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