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4〕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62********,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区**小区**室,住户籍地。2024年3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月28日10时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平罗县**镇**小区**室内与其小姑子被害人许某某因住房权属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相互厮打,李某某使用椅子将许某某打伤。经平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许某某右侧第3、4前肋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李某某向许某某赔偿20万元,许某某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李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以及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从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6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