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镇**村**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5时左右,在广州市天河区正佳广场**餐厅的厨房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熊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李某某用拳头击打熊某某的手臂、面部等部位,经鉴定,被害人熊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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