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号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5日16时左右,被害人陈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号屋外清洗下水道时,发现有石头堵塞下水道,于是被害人陈某某把下水道中的石头取出拿开,李某某见状后,要求被害人陈某某把石头放回原处,被害人陈某某拒绝其要求后,双方发生拉扯并相互打斗,致被害人陈某某两枚牙齿脱落。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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