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81********,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居委会**路**院**单元**室,现住广州市南沙区**小区**街**号**房。2020年7月31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其丈夫被害人王某甲在位于本区**道**小区**街**号**房的家中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持手机拍摄现场情况,以留下证据。被害人王某甲见被不起诉人持手机拍摄,即先后两次徒手使用暴力将被不起诉人所持手机拍倒在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王某甲鼻子一拳的反击行为,随即被害人王某甲继续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一系列殴打两拳、推倒、脚踢两脚的家庭暴力伤害行为,直至被二人的儿子证人王某乙劝止,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防卫行为致使被害人王某甲鼻骨骨折并鼻中隔骨折,被害人王某甲伤害行为致使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面部挫伤、鼻骨骨折。经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20年10月29日被害人王某甲向公安机关提交其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协议书》及《收据》。
结合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附卷视频资料等证据可以证实,案发时被害人王某甲率先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发动二次拍打手机的攻击行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于侵害事件的发生无法预知,系为了保护自己被迫反击,且其防卫行为发生于家庭暴力侵害存续期间;结合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材料可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反击后继续被被害人实施一系列家庭暴力伤害行为,其防卫行为并不足以制止被害人王某甲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结合广州市南沙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等证据,可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防卫行为致被害人王某甲损害结果为轻伤二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9条之规定,未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必要限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制止被害人王某甲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侵害,在家庭暴力持续期间实施反抗致被害人轻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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