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7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2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临颍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元威,广东尚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夏茅村竹基头工业区汤哥渝湘饭店附近,与被害人阮某某等人酒后发生口角并互殴。在阮等人离开现场后,李某某追上前与阮等人纠缠,并将阮左耳咬掉一小块。经鉴定,阮某某左耳廓断离伤致左耳廓瘢痕形成长度累计达6.0cm以上,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获赔人民币12万元并谅解李某某。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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