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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6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6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因死亡由南宁市殡仪馆火化。

本院认为,李某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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