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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6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现住址:张北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2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8时许,在张北县三号乡旗杆沟行政村郑家村,李某某与杨某某在杨某某家因买卖纠纷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推打,后李某某将杨某某推倒,导致杨某某臀部先着地倒在地上,后杨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由亲属代表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本案因邻里纠纷引起,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系初犯,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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