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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东道**号,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里**号,职工,党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受害人张某某在万全区膳房堡乡乡政府因琐事发生口角,后李某某把张某某拽倒后摔伤,经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张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在案发后与被害人积极协商赔偿事宜,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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