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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14022000********,汉族,大学在读,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现住址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小区**,学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0时许,在德城区新街口地主大院饭店吃饭期间,李某某与同学吕某某因喝酒发生争执,李某某使用啤酒瓶将吕某某打伤。经鉴定,吕某某的伤系轻伤一级。2020年11月22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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