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乡**村**组,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被害人王某某向其发送辱骂其母亲短信,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门口,殴打被害人王某某,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左侧第3、4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的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李某某家属向被害人王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从轻、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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