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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7年****日生,民身份号码132922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村,住本村,农民。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8月12日经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0时许,在文安县史各庄镇老桥北侧一个小吃店门口,田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用刮腻子的牌子打架。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田某某的鼻子打伤。2020年7月1日,经鉴定田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田某某达成了调解、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谅解协议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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