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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5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镇,住旺苍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29日重报。

经本院审查认定:2019年7月,因下雨李某乙的鱼塘垮塌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田里的谷子淹没。在村社干部的调解下,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李某乙父亲李某丙就赔偿问题达成口头协议,由李某乙赔偿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谷子的损失900元。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多次找李某乙讨要赔偿款,李某乙均未支付。2020年2月2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旺苍县**镇**村**组小路上再次找李某乙索要赔偿款,李某乙拒不支付,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用左手抓住李某乙胸前衣服,双方发生争执过程中李某乙左侧锁骨骨折。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乙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认:关于李某乙伤情的形成原因,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供述与李某乙陈述各执一词。经退查后未能补充其它证据,现有证据相互矛盾,不能证实李某乙的伤情是由李某甲故意打伤的,还是过失造成的或者是意外造成的,认定李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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