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师宗县,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街道**路**号**号。2020年1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6日0时许,在昆明市五华区**街***酒吧喝酒过程中,对被害人苏某某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头部及耳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同时李某某的殴打行为还致使酒吧过道的玻璃损坏,事后李某某的朋友因此赔偿了酒吧人民币1500元,得到了该酒吧负责人的谅解,李某某的家属于2020年3月1日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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