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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文盲,身份证号码5301221969********,户籍地为昆明市晋宁区,现住址为昆明市晋宁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10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07时3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儿子李某甲到昆明市晋宁区**镇**村**街摆摊卖鱼,因摊位一事,李某某、李某甲与摆摊磨肉的李某乙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李某某为防止李某甲与李某乙发生打架,便双手抱着李某乙往后拉,导致二人摔倒在地,致李某乙右边膝盖受伤。经鉴定,李某乙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系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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