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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曲阳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27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由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中午,曲阳县**镇**村王某某和其妻一起到曲阳县**乡**村**饭店参加亲戚的婚宴,王某某和表内弟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一桌喝酒时,被他人扭了两下大腿部,婚宴结束后,王某某将被此事告诉其表内弟张某某,其走着去**大坝。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开车找到王某某,为王某某被扭的事查看伤情,王某某脱裤子让李某某看其伤情时,李某某将王某某的裤子强行拽下,二人发生吵骂,并打斗,王某某倒地后,李某某骑在王某某身上对其进行殴打,后被人拉开。经曲阳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王某某轻微伤三处,轻伤二级(右锁骨骨折)一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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